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2011-02-21 11:07:25 作者:admin 点击:
计算机犯罪(computercrime)一词从被人们提出来到现在已经有许多年了,并且得以广泛使用,频繁见诸于报端。但是计算机犯罪究竟是什么?理论界至今仍然众说纷纭、各 ...
计算机犯罪(computercrime)一词从被人们提出来到现在已经有许多年了,并且得以广泛使用,频繁见诸于报端。但是计算机犯罪究竟是什么?理论界至今仍然众说纷纭、各有其理,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仍然模糊不清。虽然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当中对计算机犯罪作了法律上的规定,但是仍然没有解决计算机犯罪定义的问题。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具有其它犯罪所不具有的特点,因此必须对之进行研究,而研究的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其概念问题。只有在明确了其内涵之后,我们才能进行深入的研究。目前理论界对计算机犯罪的定义虽然有诸多讨论,但在论述过程中往往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到底什么是计算机?在大家看来,计算机似乎是一个很普通的概念,不需要进行特殊的说明。然而事实上对计算机的定义可以有很多种,因此在讨论计算机犯罪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解决计算机概念的问题。
从计算机科学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所谓计算机,就是能够按照人们预先编制的程序对信息进行处理的机器,这也就是指计算机硬件。因此,主板、CPU、内存三者组成的主机就是基本的计算机,主机加上外部设备也是计算机,甚至连单独的CPU也应该被视为计算机,因为它们都符合计算机的定义。那么在法律上计算机的概念究竟应该是什么呢?
单纯的计算机硬件在法律上具有的主要是财物的性质,因此以硬件意义上的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大多可以归入普通的财产犯罪中去,没有必要单独研究之。现代社会中所说的计算机,事实上指的是“计算机系统(computersystem)”。所谓计算机系统是指由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紧密结合在一起而构成的系统,这样的系统能够实现一定的自动信息处理功能,为普通使用者提供一定的服务。在这样的系统中,软件的价值和重要性与硬件相同,甚至远远超过硬件。这种系统同普通机械装置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它具有一定的智能性,这些特征是普通的财物所不具有的。
虽然计算机硬件中也有一些软件成份,例如人们往往在ROM中固化的引导程序等等,但这些程序都是为了实现硬件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可以说是硬件的附属,没有它们硬件就不能相互配合甚至不能发挥作用,因此我们也将它们看作计算机硬件的组成部分。 一台主机与相应的外部设备以及在它们上面运行的软件就构成了一个基本的计算机系统;多个单机系统以一定的方式联结就构成了一个大的系统,我们一般将其称为局域网,局域网中还包含了网络控制软件等等系统软件;若干局域网联结在一起就构成了更大的网络系统,例如现在最大的国际网络Internet上面联结得有无数的局域网和个人计算机。所有这些我们都称之为计算机系统。正如计算机工业界的名言“网络就是计算机”所蕴含的意义那样,所有的计算机系统我们都在法律上称为计算机,关键的一点在于计算机系统必须是硬件和软件紧密有机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由此,我们在法律上对计算机作如下定义:计算机是由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软件按照一定方式联系和结合而构成的,具有按照指令处理或者是自动处理信息的装置系统。计算机包括单机系统和网络系统。
针对和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的犯罪具有许多传统犯罪所不具备的特征,如隐秘性强、破坏性大、技术含量高等等,传统的犯罪理论对之缺乏完善的描述与研究,因此必须单独对其进行研究。有关计算机的犯罪一般是采用窃取、篡改、破坏、销毁计算机系统内部的程序、数据和信息从而实现犯罪目的,因此这类犯罪事实上是信息犯罪。
据以上讨论,笔者认为,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针对和利用计算机系统,通过非法操作或者以其他手段对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或正常运行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所谓数据包括计算机程序、文本资料、运算数据、图形表格等等在计算机内部的信息(以下我们均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数据”一词)。这种犯罪在主观上不一定表现为谋取利益,客观上的表现是非法使用计算机系统。
所谓非法操作,是指一切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或是超越授权范围而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的操作。非法操作是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可以说没有非法操作就没有计算机犯罪。我们还需要将法律上规定的非法操作同计算机科学上的非法操作区分开来,计算机学中将一切错误的指令均视为非法操作,对这种操作计算机一般会给出错误信息,提醒使用者操作错误,这种意义上的非法操作含义非常广,只要是计算机系统不接受的操作都是非法操作。而我们在法律上所说的非法操作主要是指未经授权的操作,例如使用者可以通过某些手段使计算机系统错误地认为其操作是合法的并且接受和运行这些指令,再如使用者可以利用计算机系统设计上的某些缺陷来超越权限地接触一些数据或者修改它们,这样的操作都是计算机认为合法但在事实上是超越了使用权限的。这种操作在法律上的特征就是越权使用。在法律上我们不把哪些仅仅由于拼写错误而不被计算机所接受的指令认为是非法操作。
计算机犯罪中包括针对系统的犯罪和针对系统处理的数据的犯罪两种,前者前者是对计算机硬件和系统软件组成的系统进行破坏的行为,后者是对计算机系统处理和储存的信息进行破坏。由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到计算机犯罪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点:
1.计算机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所有的犯罪一样,正是因为计算机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我们才在刑法中规定其为犯罪,并且对其采取刑事制裁,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绝对不是犯罪。虽然计算机犯罪人在主观上不一定是为了谋取利益,但是所有的计算机犯罪在客观上都会造成社会或者社会的损失。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虽然在表面上看犯罪者不一定获得什么利益,被侵入的计算机系统也不一定会发生什么变化,似乎这种行为没有什么危害,但是在事实上对计算机系统成功的侵入势必使得整个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系统要重新构置,耗费的人力物力甚大,同时计算机系统所有者对资料的安全性在心理和物质上的损失也不小。
2.计算机犯罪具有非法性。这种非法性体现在:首先计算机犯罪是法律所不允许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是法律所禁止的,计算机犯罪的后果直接触犯法律;其次计算机犯罪必然是犯罪者超越了由法律或是权利人所授予的权利范围,也就是说计算机犯罪的本身表现为越权操作。
3.计算机犯罪具有广泛性。这种犯罪是一类特殊的犯罪形态,其中包含有许多具体的罪名,有学者曾经说过,“除了强奸罪,计算机可以犯一切罪”。当然犯罪的只能是人而不是计算机,但是由此可见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事实上,除了有关人身的一些犯罪,一般的犯罪都可以通过计算机犯罪来完成。
4.计算机犯罪具有明确性。虽然计算机犯罪的范围很广,但是其内涵十分明确,即它一定是对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进行未经许可的处理并且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并非一切有关普通意义上的犯罪都是计算机犯罪,例如盗窃或者毁损一台没有任何软件和资料的计算机的行为,在性质上和普通的盗窃或者毁损财物犯罪并无二致,这种行为不属于计算机犯罪。
在199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285条、286条、287条中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了如下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从《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采取了概括列举的方式。从这三款的条文来看,刑法主要是将那些以计算机系统作为犯罪对象的行为划入了计算机犯罪中,而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则按其他犯罪进行处罚。刑法的规定和我们对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刑法也强调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才是计算机犯罪,至于涉及其他罪名的计算机犯罪则按刑法理论中的一罪和数罪的理论来规定。总的来说,计算机犯罪就是信息犯罪,是针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而进行的犯罪。把握这一点,我们就能准确地研究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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